互联网络域名注册
法律基础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自2012年5月29日起施行。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自2014年11月21日起施行。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自2014年11月21日起施行。
域名管理/注册及相关机构
域名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授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和中文域名系统,维护中央数据库。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受理并审核域名注册申请, 完成域名在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代为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专业机构。
域名体系
1. 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 大小写等价)、数字(0-9)、连接符(-)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 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连接。
2. 根据国际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划分,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是CN。在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之下,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英文二级域名。
(1)类别域名是依照申请机构的性质划分而成的域名。共有6个类别域名,分别为:
AC-适用于科研机构;
COM-适用于工业、商业、金融等企业;
EDU-适用于教育机构;
GOV-适用于政府机构;
NET-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
ORG-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2)行政区域名是按照中国的行政区划划分而成的。共有34个行政区域名,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分别为:
BJ-北京;SH-上海;TJ-天津;CQ-重庆;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 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省;HK-香港特别行政区;MO-澳门特别行政区。
3. 可以在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下直接注册英文或中文的二级域名。
4. 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除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之外,目前还设有“中国”中文顶级域名。可以在这个中文顶级域名下注册纯中文域名。
域名的限制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域名的注册申请
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除另有规定外, 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申请注册域名。申请注册域名时,应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书面材料递交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申请注册域名时,申请者应当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申请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申请者为组织的,应提交其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
(四)申请者的管理联系人、域名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五)域名注册年限。
域名注册的审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申请者。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加强域名注册审查,确保通过本机构注册的域名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复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已注册域名的注册信息进行复核,对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注册域名的变更/转让和注销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在注册信息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的注册信息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注册信息进行变更。
申请转让域名的,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转让申请表、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前款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予以变更持有者。
申请注销域名的,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销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前款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予以注销。
域名运行费用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注册域名收取域名运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