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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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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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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 - 侵权 - 法律基础 -
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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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采用所谓的“双轨制”,即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相结合。被侵权人可以把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诉之于法院,也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程序并不是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下列四级法院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每一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有一个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每一个市有一或二个中级人民法院;和 基层人民法院,每一个县和每一个市的每一个区有一个基层人民法院。 中国的司法体系采取二审终审制。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专利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下建立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知识产权局)。这些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管理辖区内的专利事务和处理专利侵权。它们不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分支机构,也不受理专利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下设立的机构,遍布全国各地,最低的级别可到镇。工商局的职能是管理企业登记、进行市场监督等。在查处商标侵权方面,各级工商局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设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下设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包括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下设立了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著作权管理包括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下列行为的,将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并可能因此被诉: -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 -
使用专利方法; -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下列行为的,将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并可能因此被诉: -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侵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有关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纠纷。有关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应当事人的请求,对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 假冒专利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侵权人的非法收入,处侵权非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侵权非法所得的,处2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专利侵权诉讼由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发生地不仅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使用或进口地等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地点,还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案件只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行政保护的,应当向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对专利侵权的司法诉讼,必须在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出。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后提起诉讼的,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且专利权仍然有效,法院可以受理,并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时间不能超过提起诉讼以前2年。
原告应当提供证据, 证明对侵权行为的指控和因此所受的损害。 如果诉讼涉及1993年1月1日以后申请的一种生产新产品的方法专利,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指控侵犯生产一种新产品的方法专利情况下,否定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以证明他的产品不是使用该专利方法生产的。
然而,在涉及1993年1月1日前申请的方法专利的诉讼中,不管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是否是新的,举证责任都在被告方。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2009年10月1日之后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的证据。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称作“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在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程序,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 -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原告请求作出的检索报告表明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先有技术文献的; -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
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在涉及发明专利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即使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程序。 如果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可以应原告的请求并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对本国当事人,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后15天; 对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居住地或代表处的外国人,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后30天。
当事人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也可以上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6.
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人可以被判处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下。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对商标侵权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以及部分指定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行政渠道解决侵权纠纷时,应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对商标侵权的司法诉讼,必须在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出。 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后提起诉讼的,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且商标权仍然有效,法院可以受理,并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时间不能超过提起诉讼以前2年。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颁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27日得到修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相应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版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版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版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版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著作权被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有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侵权纠纷。 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
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著作权侵权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以及部分指定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行政渠道解决侵权纠纷时,应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对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诉讼,必须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出。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后提起诉讼的,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且著作权仍然有效,法院可以受理,并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时间不能超过提起诉讼以前2年。 原告应当提供证据,
证明对侵权行为的指控和因此所受的损害。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对本国当事人,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后15天;
对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居住地或代表处的外国人,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后30天。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当事人不满意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中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1987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于1995年颁布实施并于2003年修订后于2004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适用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以及专利权。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海关总署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有效期是10年,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算。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备案失效。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涉嫌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无论是否已经将其知识产权备案,都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相关货物的申请。提出申请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有关证据并提供不超过货物价值的担保。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收到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相关货物;否则,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如果海关认为证据充分,应当放行货物。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可以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涉嫌侵权货物并向海关申请扣留的,如果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海关应当放行扣留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有关货物涉嫌侵权的通知后向海关申请扣留相关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调查并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结论。如果不能认定涉嫌侵权货物侵犯知识产权,而且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海关应当放行扣留货物。 经海关调查后认定扣留的涉嫌侵权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没收相关货物,并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可以依照下列方式处理没收的侵权货物: 1.如果没收的侵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将其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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