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更积极地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



    为解决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的新情况以及使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刑事诉讼程序更加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于2011年1月10日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为下列事项提供了清晰的指导意见,以下这些事项常使得将公然和臭名昭著的造假者投入监狱和/或让他们应受到知识产权刑事惩罚的努力付之东流:

    (1)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4)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5)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以及销售假冒产品和销售标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犯罪的“未遂”的认定问题
    (6)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以及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问题以根据网络侵权盗版刑事案件的新标准的规定起诉盗版案件
    (7)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累计计算问题
    (8)进一步明确帮助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9)明确网络假冒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意见》确保与“全国打击侵犯知产和制售假冒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称“专项行动”)相一致。“专项行动”由中国政府于2010年10月启动,并延长至2011年6月,目的在于打击侵权盗版,加强在国内外制造的产品的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的保护。国务院的这一重大举措,是维护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激发创新活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要求。

    作为“专项行动”的一部分,中国公安部组织全国范围的公安代号为“亮剑”的行动,并将以下列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案件作为优先打击目标、:

     A.侵权盗版出版物、光盘、软件的印刷和复制以及假冒注册商标
     B.假冒国际和国内名牌
     C.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农资产品
     D.利用互联网传播盗版软件、电影、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E.跨地区跨国(境)犯罪
     F.职业的、有组织的和大范围的犯罪
     G.与商业贿赂有关的犯罪和其他犯罪
     H.具有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犯罪

    目前,当商标持有人或其在中国的商标代理人从各地公安部门收到要求其协助鉴定和甄别扣押的嫌疑产品以追究制假者的刑事责任的请求时,不应感到奇怪。对于在中国的商标持有人及其律师,回复各地公安的请求并及时地提供所需的帮助以使得中国公安和法院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

    欲了解有关《意见》、《专项行动》以及中国公安部的《亮剑》行动的更多信息,请按如下邮件联系我们:
mail@ccpit-patent.com.cn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