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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尼诗公司在商标侵权胜诉, 获赔30万元损失费
在2006年10月,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Societe Jas Hennessy & Co.)诉橡木桶公司商标侵权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要求被告停止对Hennessy(轩尼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赔偿轩尼诗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道歉启事。 上海高院审理认为,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原则包括:整体比对、要部观察、隔离观察、考虑知名度和显著性等。根据上述原则,将橡木桶公司被控侵权的商标分别与被上诉人的“Hennessy”系列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组商标的外文首字母、尾字母均相同,整体排列、发音、字型均相似,整体区别不大,加之“Hanlissy”与“Hennessy”均无特殊含义,容易使非英语母语的中国消费者产生误认,故橡木桶公司在涉案行为中使用了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对被上诉人“Hennessy”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橡木桶公司称其是合法使用自己的商标,且该商标已被初审公告,况且自己使用的商标与被上诉人的完全不相同、不构成近似的上诉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上海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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