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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胜诉
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诉京、沪、穗多家时装公司和商场侵犯其商标权一案中胜诉。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8家被告停止涉案侵犯第G641610号“F1 Formula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合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分别生产、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服装与原告主张权利的“F1 Formula 1”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为同类商品。涉案被控侵权服装及其标识和外包装袋、相关网页宣传中所使用的“F1”、“F.one”以及“F1 JEANS”等标识与涉案该注册商标相比,与该商标的突出部分“F1”基本相同,虽然“F1 JEANS”标识中多了“JEANS”一词,但该词属于通用词汇,且该标识在使用过程中常常突出其中的“F1”,因此上述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商品与涉案“F1 Formula 1”注册商标的相关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该法院认定涉案服装及相关宣传中所使用的标识属于侵犯涉案第25类“F1 Formula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标识。 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是为维护基于“国际汽车联合会一级汽车方程式世界汽车拉力锦标赛”(简称F1大赛)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而专门成立的公司。 关于原告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就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与原告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签订的确认书,原告取得F1系列商标的全球专有许可,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害该商标的第三方采取行动。因此,原告作为涉案两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就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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