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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戴尔公司 vs.北京戴尔培训学校
美国戴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尔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戴尔培训学校)及其举办者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公司)侵权其商标一案已有一审结果。 2006年12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戴尔培训学校在经营过程中使用“DELL”标识侵犯了戴尔公司享有的教育类注册商标(DELL)的专用权,戴尔培训学校、洲际公司立即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包含有“DELL”字样的标识,并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戴尔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戴尔培训学校赔偿戴尔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洲际公司就其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戴尔公司称,戴尔培训学校广泛使用“戴尔英语”、“戴尔国际英语”、“DELL ENGLISH”、“DELL ENGLISH INTERNATIONAL”等标识进行经营性活动; 同时,洲际公司则以dellenglish.com域名建立“戴尔国际英语网络课堂”网站,从事在线经营活动。在戴尔培训学校和洲际公司的网站中,显示有诸如“生于美国享誉中国的戴尔国际英语”、“戴尔国际英语学校”、“戴尔国际英语品牌”、“戴尔美国英语学院”等足以引人误解的文字。戴尔公司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构成虚假宣传。 戴尔培训学校、洲际公司则称,戴尔培训学校开始使用“戴尔国际英语+DELL ENGLISH+龙鹰图形”组合商标的时间早于戴尔公司注册商标开始享有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的时间,不存在利用戴尔公司知名度和商业信誉搭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且戴尔培训学校于2001年初即开始将该商标作为未注册的商标实际使用,2001年8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戴尔公司系一家在美国成立的公司,其企业名称为DELL INC.,“戴尔有限公司”只是其汉语译名,并非其企业名称。故“戴尔”并非戴尔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戴尔培训学校使用“戴尔”字样是对于该校拥有的经过主管行政机关核准的校名中字号的使用,因此该校对于“戴尔”字样的使用并不侵犯戴尔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戴尔培训学校对于“戴尔”字样的使用并非虚假,戴尔培训学校的经营行为并未构成虚假宣传。“戴尔”字样作为修改后的学校名称中的字号向相关行政机关申报时,戴尔公司的“戴尔”注册商标尚未驰名,戴尔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在与计算机类商品不相类似的教育培训服务上申请“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作为学校名称,主观上并无过错。戴尔培训学校有权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该校名以及校名中的字号即“戴尔”,且不侵犯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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