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加入这两个条约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这两个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