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20061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于200711日起生效。即日起,凡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均须使用新版分类表。

 

   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1994年8月9日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十九次、第二十次会议对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